Tuesday, March 19, 2013

著作權法的歷史簡介

作者、 食客和業主的歷代作品試圖直接和控制如何用於複製這種作品一次分發給其他人。莫札特的贊助人,女男爵 von Waldstätten,允許他作文創建為她要自由地執行,雖然亨德爾的贊助人珍"水音樂"。


在第十四和十五世紀的兩大事態發展似乎已經激起了現代版權法的發展。第一,在歐洲主要城市的商船貿易的擴大和外觀的世俗大學説明產生受過教育的中產階級,感興趣的資訊的一天。


這有助於刺激公共的領域,越來越多地由創業質價生產需求的書的副本送達的出現。第二,活字印刷和發展古騰堡的發展和蔓延的印刷機作大規模繁殖的印刷作品快速和比以往便宜很多。


複製工作的過程可能近作為勞動密集型和作為創建原始的昂貴,很大程度上降級到寺院經學家在列印前。看來出版商,而不是作者,是第一個尋求複製印刷作品的限制。


考慮到出版商通常現在獲得一些從作者的著作權作為條件的大規模繁殖的工作,當前系統的批評之一是它有利於出版商比它更沒有作者。這是首席參數支援對等檔共用系統,類比的印刷術的變化之一。


有趣的嘗試,在近代早期的版權是附加到醫管局-Shirim 通知 asher 李-Shelomo,Salomone 羅西,恰好是第一次音樂要列印用希伯來文的類型臉文本 (1623) 作曲家的詩篇的設置。它包括猶太教詛咒任何人複製內容。


雖然各國政府以前曾批給出版商的壟斷權,出售印刷的作品,版權期限有限的現代概念起源于 1710 與安妮英國規約 》。本規約首先給予作者 (ie,創造者) 的專屬權利而不是出版商,和它包含的列印工作確保出售後,出版商不能控制其使用對消費者的保護。


它還限制這種專屬權利到 28 年之後的, 所有作品將都傳遞進入公共領域的持續時間。


1710 法 》 中有領土的漏洞。它不擴大到所有英國領土,但只涵蓋英格蘭、 蘇格蘭和威爾士。


英國版權作品的許多重印因此發出了在愛爾蘭和北美殖民地,未經版權持有人所需的任何許可。這些作品是經常發給不付款的情況下英國版權持有人,所以他們都是比倫敦版便宜。


之間存在著,1710年-1774 年什麼的時間長度意味著 1710年法 》 中的法律辯論。


在 1730's,在蘇格蘭,出版商開始轉載標題,他們不再認為版權法的保護。蘇格蘭出版印刷什麼他們認為公共領域英語作品的版權已經過期。他們出售這些標題在蘇格蘭,和英語的省份。英語出版商反對這一點,他們認為同居的權利和財產 (根據英語系統中的普通法權利的概念),著作權法 》 明文規定了的基礎上。根據普通法權利,舉行了已發表的作品中的權利繼續到永久。


唐納森 vs 貝克特,在 1774 年的案件帶來的版權為目的,長度的分歧,在這方面改變普通法。案件的結果,結果決定議會能,而且已經放版權長度的限制。


這一決定反映在版權的英語思想轉變。決定于 1774 年英國上議院決定,不在公眾的最佳利益使倫敦出版商控制書籍永久,特別是作為英語出版商不尋常保持比其他方式更高的價格。


角色的作者和出版商、 著作權法,和一般的啟示概念,在這一時期的版權發展所有相互作用的觀念。作者曾被以前視為神聖在某種意義上。載客量是因為這部分支援作者,合法途徑。作者是付費的而不是進入到贊助人的關係,經常被駭客攻擊,被視為和瞧不起。不過,個別天才的概念在 1770's (後唐納森 v 貝克特代),期間變得越來越普遍,正在支付的作者因此變得更為人所接受。


愛爾蘭也取得蓬勃發展在十八世紀航運重印到北美地區的業務。愛爾蘭的能力自由轉載結束的 1801 時與大不列顛,合併的愛爾蘭議會和愛爾蘭成為受英國版權法的保護。


1886 伯恩公約 》 第一次設立的版權識別之間主權國家,而不只是雙邊。根據伯恩公約 》,創意作品的版權不需要聲明,或主張由於它們將自動在創建力: 作者不需要"註冊"或"申請"國家難點的版權對伯恩公約 》。


美國沒有最初簽署伯恩公約 》,並不會這樣做直到 1989 年,然而許多歐洲國家一樣。英國簽署了在 1887 年,代表其本身和其殖民地,但並未實施大型部件,它的英國法律中直到 100 年後,與版權、 設計及專利法令 》 1988 年引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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